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15号)《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我县2024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注册要求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我县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不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和民办学校教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已满5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此前的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二)已进行首次注册,由于任教学校或岗位调整,现不属于注册范围的,不再进行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新入职的教师试用期满,须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每5学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培训周期内,教师需至少累计获得 36 学分且每年至少获得2学分。退休前最后一个培训周期,对培训学分不作要求。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经查实,注册有效期内有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的。
3.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支教、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四、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四)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注册网报时间: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25日。
2.学校申请注册确认时间: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30日。
特别提示:教师个人申请提交的网报信息务必完整、准确、符合注册条件,学校管理员务必认真核对无误后再提交确认。若个人申请注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提交确认将影响注册,出现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结果,各校管理员在系统现场确认环节要慎重操作。
3.县级申请注册初审及公示时间: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5日。
4.市级申请注册复核时间:2024年10月9日-2024年11月30日。
5.省级申请注册复核时间:2024年12月1日-2024年12月21日。
(五)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编制证复印件或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6.近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为5年一周期培训合格证。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5)项材料。
(六)中小学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向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建议,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七)终审意见给出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注明注册结论,加盖公章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加盖骑缝公章,返还教师资格证书。
五、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不得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逾期不注册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
江西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江西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赣州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园)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园)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797-3815580。
崇义县教育局
2024年10月8日
原文标题:崇义县2024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HA4CGoIJ_UGunbVAytO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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