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组成和任期。
(1)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2)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关系。
(1)上下级领导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2)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不是上级)
4、职权(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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