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君主专制
国家最高权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制度。
1、三公九卿制
东周列国时期,各国官员组织很杂很乱,于是秦始皇决定在中央施行一种新的制度,三公九卿制。
“三公”是丞相、御史大夫、太尉。
丞相为首,协助皇帝处理政事,御史大夫兼理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
“九卿”分别是奉常、廷尉、治粟内史、典客、郎中令、少府、卫尉、太仆、宗正。
三公、九卿,均由皇帝直接任命,不能世袭。
2、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由隋文帝创立。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始于隋朝五省六曹制,确立于隋朝,完善于唐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
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为中央最高政府机构。
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六部分别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是尚书省的下设机构。
二、中央集权
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中央集权的标志是国家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削弱了地方政府力量。
1、宗法制
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分封制
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政权,政治上实行分封诸侯的制度,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到春秋战国时逐步崩溃,被郡县制取代。
3、推恩令
推恩令是汉武帝为了巩固中央集权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政令,这项政令要求由以前的各诸侯所管辖的区域只由其长子继承,改为其长子、次子、三子共同继承,将诸侯国越分越小,削弱权力以加强中央集权。
4、刺史制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起着积极的作用。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汉初复置,文帝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5、节度使
节度使是唐代开始设立的地方军政长官,节度使的日益强大,与中央政权矛盾日深,到天宝末年,终于爆发了安史之乱。
【拓展】:禅让制和世袭制
1、禅让制
禅让制,指统治者生前把首领之位让给别人。“禅”意为“在祖宗面前大力推荐”;“让”指“让出帝位”。尧是黄帝以后比较著名的部落联盟首领,尧去世前,把部落联盟首领位置让于舜,推舜为帝。
2、世袭制
世袭制亦称世卿世禄制,实行于商周时期。
世袭制是古代君王去世或逊位后,将皇帝的九五之尊转给自己的子孙的传承制度,名号、爵位以及财产等按照血统关系世代传承。这种传承主要有“家”的传承,诸侯国的传承,天下的传承等。
三、地方制度
1、郡县制和行省制
①、郡县制
春秋战国时出现,秦朝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增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是秦朝中央集权制度形成的具体表现。
②、行省制
行省制起源于元朝,元朝为改变宋朝地方无权、人浮于事的局面,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它的创立,是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2、西藏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地方制度
①、西藏地区
宣政院:元朝设立的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的中央机关。
僧官制: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由于藏族聚居区人民信仰藏传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来统治藏族聚居区人民,但规定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从而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②、台湾地区
澎湖巡检司:
元朝政府设立管辖澎湖、台湾地区的行政机构,是中国中央政府对台湾地区的首次官署设置。
明郑:
台湾历史上第一个汉人政权,1624年,荷兰殖民者入侵台湾;1661年,明末清初军事家郑成功收复台湾,开启郑氏在台湾的统治。
台厦道:
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福建水师提督施琅击溃郑军,郑克壊率众归顺清政府。后设置台厦道,台湾与厦门共署,隶属于福建省,台湾重新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统一管辖之下,成为国家统一整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台湾省:
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将台湾从福建省析出升格设立台湾省,成为中国第20个行省,由刘铭传出任台湾省首任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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