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申诉制度
申诉本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概念,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具体到学生申诉,则是指学校学生在接受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要求重新审查、审议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度。
学生申诉目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校内申诉,第二阶段为不服学校复查决定而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的再申诉。
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解决教育管理纠纷的行政途径之一。行政复议既是对行政管理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复核,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形式,还是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自我纠错、自我监督的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确认了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复议得到救济。教育管理纠纷的行政复议是指学生若不服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而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教育部申请重新审议并做出相应决定的行为。但是,这一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对于教育管理纠纷的解决而言,很难起到作用。
三、行政诉讼
申诉和复议毕竟是教育系统内部的救济方式,在学校与学生教育管理纠纷的解决中,行政诉讼才是最主要的途径,因为其程序更为公开、公正,执行力也更有保障。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做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救济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与其他行政救济制度,如申诉、行政复议相比较,其程序最为严格,地位最为超脱,裁决最为权威。因此,行政诉讼被认为是解决教育管理纠纷最重要也是最终的一个环节。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仅规定学生对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为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提供依据。关于这一点,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然而自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起诉母校拒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一案后,由于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行政主体进行了扩大解释,将学校归类于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并以此为由受理了此案,自此之后,对于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学生往往试图通过行政诉讼的机制解决,行政诉讼成为教育管理纠纷解决中适用率最高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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